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,聊天记录能作为主要证据吗

  • 聊天记录
  • 2024-06-20

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?用。那么,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?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

聊天记录能作为直接证据吗

微信聊天记录是“视听资料”的一部分,可以作为上呈法庭的证据,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。
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、录像、电脑储存的数据等,是一种被固定、被保全的证据。因此无论是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,都将“视听资料”列入证据的范畴。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专门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。

四种录音不能作为法律证据

你好,如果你再微信被骗了,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的,是具有法律效应的。
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,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。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,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。即便如此,微信证据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,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,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。

私人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

不能一概而论。具体法律规定如下:

  • 《刑事诉讼法》
   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
    证据包括:
    (一)物证;
    (二)书证;
    (三)证人证言;
    (四)被害人陈述;
    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
    (六)鉴定意见;
    (七)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
    (八)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。
  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   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,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。
  • 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
   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电子数据,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:
    (一)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;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、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、处理、返还时,提取、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,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,有无提取、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;
    (二)收集程序、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;经勘验、检查、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,是否附有笔录、清单,并经侦查人员、电子数据持有人、见证人签名;没有持有人签名的,是否注明原因;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,是否注明相关情况;对电子数据的规格、类别、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;
    (三)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,有无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等情形;
    (四)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;
    (五)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。
   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,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。
   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:
    (一)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;
    (二)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疑问,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。
  • 以上就是微信聊天能作为证据吗的全部内容。

    猜你喜欢